(2019)粤2072民初989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897号
杨立城:
本院受理原告余军委诉被告杨立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立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军委支付货款2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杨立城负担(该款原告余军委已预交,被告杨立城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余军委,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