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06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069号
宫汝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盛美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家膳美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勇、宫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货款257360.6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给付律师费19000元;3.三被告给付担保费用1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2月28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