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60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600号
袁晓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浩坚、袁晓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撤销被告关浩坚与袁晓莹在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及债权的处理“男方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南河街四巷12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2、请求判令被告关浩坚、袁晓莹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袁晓莹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办公楼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