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60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600号


袁晓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浩坚、袁晓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撤销被告关浩坚与袁晓莹在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及债权的处理“男方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南河街四巷12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2、请求判令被告关浩坚、袁晓莹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袁晓莹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办公楼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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