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70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3706号
胡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游正清诉被告胡国强、中山市富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谢忠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2241元及利息(以512241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103728.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国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