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78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3782号
中山市小榄镇东森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邓汉南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东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669元及因逾期付款利息(以1366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东森鞋厂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办公楼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