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10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4101号
廖润荣:
本院受理原告谢天亮诉被告陈进、梁维团、廖润荣、中山市小榄镇志同五金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中山市小榄镇志同五金厂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产生的经营利润共计234127元,并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廖润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