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08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0086号


杨发富: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发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杨发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48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6元,被告杨发富负担196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杨发富应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各迳付26元、19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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