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
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53160.0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160.04元燃气费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