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58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3583号
王秋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35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共1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225元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计算,从2018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为2031.75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杜万枝,审判员梁瑜、邝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安淇。本院定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