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28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289号
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长财: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耀荣塑料五金厂与被告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长财、李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耀荣塑料五金厂支付货款265449.93元及利息(以265449.9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耀荣塑料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元,保全费1847元,合计4488元,由被告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己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