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65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5650号
中山市东辉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春满园茶业商行与被告中山市八圆八饭店、陈伟耀、中山市东辉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2019)粤207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辉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春满园茶业商行支付货款97331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损失(以9733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春满园茶业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中山市东辉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己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