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84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4847号


叶灿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愚与被告叶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黄愚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叶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黄愚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被告叶灿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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