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99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997号
肖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任婉英诉被告肖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任婉英、被告肖志峰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肖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承租的房屋(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50楼房第2-5层)归还给原告任婉英;
三、被告肖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任婉英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发生的租金10000元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每月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肖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任婉英自2019年4月1日起的房屋占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月发生的房屋占用费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任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原告任婉英负担550元、被告肖志峰负担245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