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89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3892号
吴程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锦州、吴程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梁锦州于2006年1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二、原告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梁锦州返还购地款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民委员会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