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08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089号



陈森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喜辉诉被告陈森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喜辉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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