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31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0315号
许平、许华凤、中山市华强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德进与被告许平、许华凤、中山市华强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德进清偿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德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12元,由被告许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许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