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60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0601号
甘砚辉:
本院受理原告甘开运诉被告甘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0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甘开运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甘开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甘砚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