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23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3238号
肖春印:
本院受理中山市阔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春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有关起诉材料。诉状中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3100元及利息(以231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2009.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25109.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肖春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