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0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308号



姜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海文、冯海战,第三人姜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8)粤207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告冯海文、冯海战向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70000元及逾期滞纳金(滞纳金按当月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冯海文、冯海战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姜学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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