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7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8743号


邓细潮:

本院受理原告钟钻玉诉被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叶吕惠、邓细潮、叶鹏及第三人周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钻玉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钟钻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2元,由被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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