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97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974号
张为杰: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为杰、姚新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为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5258.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张为杰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