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粤2072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左子仪、刘义兰: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左子仪、周容、刘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左子仪、刘义兰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2019年3月8日签订的《康佳厨卫经销合同书》及《<康佳厨卫经销合同书>补充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利润款208333.33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7608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原告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由被告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