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26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266号
罗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麦香文诉被告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春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麦香文偿还借款本金67000元及支付利息(借款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36053.3元,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7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罗春梅负担(该款原告麦香文已预交,被告罗春梅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麦香文,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