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07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0070号
冯莉莉、胡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宇与被告冯莉莉、胡建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冯莉莉、胡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振宇支付定作货款172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2元,由被告冯莉莉、胡建平负担(该款原告王振宇已垫付,被告冯莉莉、胡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3922元给原告王振宇,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