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63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2635号


褚芳:

本院受理原告郑胡兵与被告文浩、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胡兵偿还借款1266633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530000元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736633元从2017年10月27日起按上述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褚芳对被告文浩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胡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2元,由原告郑胡兵负担117元,由被告文浩、褚芳共同负担16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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