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催227号

责任编辑:王小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1-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催227号

   

申请人李小梁因持有的普通支票22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李小梁。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1050443040518971、1050443040518975-1050443040518995,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李小梁,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