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非婚生子抚养费不成女子告前夫获补偿4万元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05

    恋爱时明知女朋友怀了别人的孩子,不但不介意,还鼓励她生下来。结婚2年后,两人闹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要求男方给这名非亲生子抚养费,由于男方未履约,结果闹上法庭。经法官调解,该案得以解决,男方向女方补偿 4万元。
    案情:离婚后为抚养费闹上法庭
    2008年3月,已40多岁的胡军(化名)在结束第一段婚姻后,经人介绍与年仅23岁的廖霞(化名)相识。当时的廖霞已有身孕,胡军知悉后非但不介意,还鼓励她将孩子生下来,二人婚后一起照顾。廖霞认为胡军年纪虽大了一点,但为人老实可靠,很快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9月,廖霞顺利产下一子。
    好景不长,二人在生活中很快就产生矛盾,经常争吵,两年后分居;2013年12月,胡军找到廖霞,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原来,在此期间,胡军与另一女子同居,女子现有了身孕即将生产,为了办理准生证,希望解除这段婚姻。后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2万元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4年1月起支付至小孩18周岁为止),如男方不能如约支付,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调解:女方获补偿4万元
    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再次因为小孩抚养问题产生争执,胡军以廖霞在婚姻中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抚养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胡军抚养义务,胡军无需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及支付抚养费。
    廖霞则认为,从认识、登记结婚直到签订离婚协议书,胡军均清楚男孩不是他亲生的,且胡军认识她时已知道她已怀孕。
    经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军向廖霞补偿4万元,不再承担其子日后的所有抚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医疗费、学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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