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争分夺秒”的刑事诉讼

●少女手机被抢脸被划破,警方经过侦查将一男子抓获;●从男子身上搜到了手机,少女指认称该男子是抢劫者;●一审判男子有罪并获刑,男子大呼冤枉称没抢劫……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23

制图/蔡文强


    17岁少女手机被抢,还被划破脸,警方认为是28岁的小伙子阿盛作案,但阿盛认为自己与此案无关。该案经逮捕、公诉、一审、上诉多个程序后,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阿盛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昨天,市第二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阿盛的代理律师列举证据认为阿盛没有作案时间。该案尚未宣判。这桩看似简单的案子缘何被发回重审?案中的阿盛究竟是不是打劫者呢?记者带此疑问一探究竟。
    >>>案情回放:17岁女孩手机被抢左脸手臂均被划破
    2012年8月 25 日晚8时10分左右,在小榄某酒店工作、年仅17岁的阿玲下了班,准备从海傍路步行回家。当走到美斯特制衣厂对开路口时,看见一个男子在路边走来走去。由于整条路上就只有这一个人,阿玲还特意看了一下。这时,阿玲的妹妹打电话过来了,阿玲边接电话边快步走。突然,她感觉那个男子从后面向她跑了过来,扭头一看,男子真的朝她跑来。男子见阿玲扭头,便拿出一把小刀对着阿玲的左脸部。阿玲感觉脸部被划了一下,一阵疼痛。阿玲不敢反抗,又被男子拉了一下摔倒在地。阿玲随即用左手将手机按在地上。男子叫阿玲把手机交给他,阿玲立即松开手,让男子把手机拿走了。男子拿手机时,刀子又碰到了阿玲的手,将阿玲的左手拇指根和右手小臂内侧划伤。
    男子拿到手机后立即往旁边的小树林逃跑。阿玲立即呼救,一位开小车过来的男子打了110报警,同时叫来救护车,将阿玲送往陈星海医院治疗。
    阿玲描述说:抢劫男子年龄25-32岁、身高1.65-1.70米,身材偏瘦、四方脸、颧骨较高、发型稍长,穿一件黑色短袖翻领T 恤,下穿牛仔裤,说普通话。
    >>>一审判决:被告人抢劫罪成立获刑并担民事赔偿
    警方经过侦查,认为阿盛是抢劫阿玲手机的人,于2012年9月3日将阿盛抓获,当场从阿盛身上搜到了阿玲的手机。
    阿盛,男,广西人,1984年生。
    警方认定阿盛抢劫的主要证据是:
    阿玲辨认阿盛就是抢劫其手机者,从阿盛身上查获了阿玲的手机,以及阿盛具有作案时间。
    警方出具的办案说明称,阿盛从其工作的公司到案发现场,全程4.3公里。按照自行车时速15公里计算,需时14分40秒。考虑到如果经过两处红绿灯时均遇到红灯,则可能耽误3分钟时间。如此,阿盛从工厂到达作案现场的时间是14分40秒-17分40秒。
    根据阿盛下班后离厂时的打卡记录,他离厂时间是20时04分。但是其公司称,其考勤钟运行比北京时间晚4分钟。也就是说,阿盛离厂的真实时间是20时08分。这样,阿盛到达作案现场的时间是在20时22分至20时25分。
    阿玲的电话记录显示,她接听妹妹电话的时间为20时25分27秒。
    抢劫发生在阿玲接听其妹妹的电话之后,因而,阿盛具有作案时间。
    据此,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阿盛。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阿盛犯有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判决阿盛给予阿玲5000余元的民事赔偿。
    >>>被告人说:我下班后就回了家手机是向同屋要的
    但阿盛本人却一直否认自己抢劫了阿玲的手机。
    阿盛在警方供述中说,2012年8月27日晚下班后回到出租屋,见到同屋阿耀睡觉的上铺放了一台蓝色手机。由于自己的手机在5月份丢失了,所以,次日起床后,便问阿耀是否可以把这部手机给自己用。阿耀同意了。于是,阿盛便把自己的手机卡放入该手机使用,直至被抓获。
    对于案发当天的情况,阿盛说,8月25日晚20时下班后,他就骑着自行车回家,回到宿舍大概是20时30分到20时35分之间,之后他就冲凉、洗衣服等,再也没有离开过宿舍。
    当他回到宿舍时,没有看见阿耀。直到22时左右,阿耀才从外面回来。
    其后的审讯中,警方询问了阿盛骑车回家的路径。阿盛说,他经过一条有一个幼儿园的小路,然后转入大观园红绿灯处的公路,之后便到联合二村一间洗车场对面的及时便利店路口。
    在这次审讯之后,警方按照阿盛所说的路径寻找相关监控录像,结果是:这条路上有两处监控录像,但在8月初均遭雷击损坏,所以未能到调取监控录像。
    >>>无罪辩护:被告人无作案时间受害人辨认不可信
    一审判决后,阿盛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1月10日对该案作出发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在昨天的再审庭审中,阿盛几乎对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都以“此案与我无关,我是冤枉的。请法官大人明察”作答。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世斌、余乃辉作为阿盛的辩护人也参加了庭审。辩护人提出的主要理由是:阿盛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辩护人认为,公安、检察院和一审法院都忽视了被害人阿玲询问笔录中的这样一句话:“当走到美斯特制衣厂对开路口的时候,看见有一个男子在走来走去的。”这就说明,在接到妹妹的电话之前即20时25分之前,抢劫者已经在案发地等候了。一审开庭时,一审辩护人曾询问阿玲 “被抢之前大约多久看到抢劫犯”,阿玲的回答是:“10分钟。”
    110报案记录显示,报警电话的时间为20时33分23秒。也就是说,在20时22分之前,抢劫者就已到达作案现场。
    “如果此案真为阿盛所做,按照警方推断的时间,阿盛也只能是刚一到达作案现场就急匆匆地作案,而不可能悠闲地‘走来走去’。”辩护人说。
    更何况,辩护人按照警方描述的路线实地骑自行车走了一遍,发现所花费的时间至少需要20分钟。警方完全依靠一个理论数字来推断作案时间是极不严谨的,警方所提供的花费的具体时间14分40秒也是计算错误的。
    至于阿盛手中的赃物手机,辩护人认为,目前的证据显示,除了阿玲外,至少有两个人还可能持有过这部手机,即阿盛和阿耀。
    虽然,警方在第一次询问阿盛后就传讯了阿耀,也做了询问。阿耀说,以前阿盛用的是一部黑色的手机,大约一周之前换用了一部蓝色的手机。但是,询问笔录没有显示警方询问了有关这部蓝色手机来源的话。更重要的是,警方没有对阿耀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导致阿耀随后就离开警方的控制。当后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时,小榄公安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称:“我侦查员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阿耀获其证言。”
    所以,阿盛和阿耀的说辞何者为真尚不确定。
    对于被害人阿玲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在人烟稀少灯光昏暗晚上8时后的海傍路,独行的受害人刻意留意并看清抢劫犯的可能性不高”。而且,阿玲称抢劫者“穿一件黑色短袖翻领T 恤衫,下穿牛仔裤”。阿盛所在公司的同事证言称,8月25日当天,阿盛上班时穿的是短袖上衣和长裤。
    “如果阿盛下班后还要回家换上衣服裤子再去作案,那作案时间就更不够了。”辩护人说。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市中院对被害人的询问,阿玲在辨认前,警方就已经把阿盛的照片给阿玲看了。在指认阿盛作案之前,阿玲也曾指认阿耀作案。但警方提供的证据没有显示这一点。
    所以,辩护人认为阿玲关于阿盛作案的指认应该属于无效证据。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称,被害人已经撤回了对阿盛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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