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26
林福元:
本院受理原告陈兆华诉被告林福元、冯雪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福元、冯雪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兆华偿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林福元、冯雪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兆华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
三、被告林福元、冯雪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兆华返还律师费17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兆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被告林福元、冯雪颜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