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443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4436号
中山市渝嘉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覃振卫与你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司现无人经营,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渝嘉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覃振卫2021年6月至8月的工资7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覃振卫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渝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原告覃振卫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