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98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06
(2021)粤2072民初198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饶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9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饶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895.49元、利息186.85元、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21日的罚息3867.04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的罚息分别以11378.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186.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饶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18元,被告饶林负担298元(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饶林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298元,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