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留他人卖淫女子获刑七个月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9-24
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提成,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生,女,1971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4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生以中山市小榄镇北区其经营的理发店及祈福大街一出租屋为据点,多次容留嬴某进行卖淫活动,每次从嫖资中提成人民币20元或30元。同年5月12日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梁某生以及卖淫嫖娼的嬴某、朱某华抓获,当场缴获人民币336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