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诉状(李健辉)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李健辉:
本院受理原告麦骚妹诉被告李健辉、刘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192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1年1月18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