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714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7140号
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蒲俊梅、张明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旺泓玻璃制品工艺厂与被告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蒲俊梅、张明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7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60675元以及利息8697.58元,本息合计:169372.58元【利息以160675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按LPR利率的2倍(即年利率7.4%)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止,暂计267天,此后利息亦按此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蒲俊梅、张明澄对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7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蒲俊梅、张明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6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23219725承办法官:徐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