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约夜饮女子醉驾身亡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4-12-12
二人相约饮酒,醉酒后,阿慧(化名)驾驶阿彬(化名)的摩托车在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阿慧身亡。阿慧父母认为,阿彬明知女儿醉酒,还让其驾驶摩托车,应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判决阿彬支付赔偿款63287.31元。
■案情:
女孩酒后开摩托车遇车祸身亡
去年12月20日晚,阿彬邀请阿慧到某酒吧喝酒。至凌晨2点左右,两人都喝了不少,阿慧驾驶阿彬的摩托车载着阿彬行驶至小榄镇海威南路一个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重型牵引车 (驾驶人陈某松)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阿慧、阿彬受伤,阿慧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阿慧父母认为,阿彬邀请女儿外出吃宵夜,事后明知阿慧已醉酒且没有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阿慧驾驶。作为邀请人,阿彬应当能预见醉酒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生命危险,并对其有适当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阿彬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亲属处理后事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款522029.389元。
阿彬则称是阿慧要借用摩托车,阿慧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己已尽力承担了照顾阿慧的安全义务。同时,陈某松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阿彬认为,应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
■判决:
摩托车车主担负10% 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阿慧不仅醉驾,同时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本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陈某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阿彬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阿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
法院认为,阿彬邀请阿慧吃宵夜饮酒后,明知阿慧酒后无证驾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未尽到警勉及劝诫义务,甚至搭乘该车,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阿慧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阿慧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由此,法院判决阿彬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阿慧父母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在于阿慧,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彬赔偿63287.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