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31

李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剑武诉被告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红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剑武偿付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3日起至清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3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杨剑武超出上述第一判项金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红英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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