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9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1-06
中山市永彩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亮彩油墨厂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永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永彩化工有限公司已结业,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永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亮彩油墨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5558.19元及利息(货款30万元从2014年2月1日起,货款535558.19元从2014年3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6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