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0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1-23
中山市汇鸣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飞翔硅胶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和奥杰斯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汇鸣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汇鸣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和奥杰斯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汇鸣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立即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93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