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梁泽强、郭杏欢: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烽诉被告梁泽强、郭杏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梁泽强、郭杏欢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世烽支付支票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支票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杏欢对被告梁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