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林院森、麦娟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国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院森、麦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林院森、麦娟霞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林院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4744元给原告广州市国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林院森负担(被告林院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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