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48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林院森、麦娟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国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院森、麦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48号,因被告林院森、麦娟霞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农药欠款27044元;化肥款37700元,合计6474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4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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