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梁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旺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林院森、麦娟霞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旺晋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731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财产保全费593元,合共1825元,由被告梁国华负担(该款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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