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59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林院森、麦娟霞: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新会区科达农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院森、麦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59号,因被告林院森、麦娟霞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3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4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