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邹定锦、戴新艳: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伦诉被告邹定锦、戴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21号,因被告邹定锦、戴新艳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两被告清立即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为189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