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邹定锦、戴新艳: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伦诉被告邹定锦、戴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21号,因被告邹定锦、戴新艳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两被告清立即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为189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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