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陈丽琼: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玲诉被告陈丽琼、梁金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陈丽琼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丽琼、梁金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少玲归还借款21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2年7月21日起计算利息,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2年6月29日起计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