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陈丽琼: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玲诉被告陈丽琼、梁金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陈丽琼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丽琼、梁金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少玲归还借款21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2年7月21日起计算利息,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2年6月29日起计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4年11月29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