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李恩建:
本院受理原告李焯文诉被告李恩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李恩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恩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焯文支付租金74400元及电费35124.62元。
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元,由原告负担1989元,被告李恩建负担1989元(被告负担部分,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