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罗活允、梁嫚屏:

    本院受理原告谭荣球诉被告梁再添、罗活允、梁嫚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罗活允、梁嫚屏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梁再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谭荣球偿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逾期违约金(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

    2、被告罗活允对被告梁再添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梁嫚屏对被告罗活允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谭荣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原告负担275元(原告已交),三被告负担1893元(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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