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王景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伦诉被告王景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海伦与被告王景祥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王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王海伦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租金1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王景祥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