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威胁要烧毁加油站

放火未遂被判有期徒刑2年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4-14

    本报讯 4月13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放火罪的一审判决。24岁的四川人陶某因琐事心生怨恨,手持打火机欲烧毁加油站。他因犯罪未遂,被市第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4年4月21日,古镇某加油站在正常营业,突然有一男子走到4号加油机的位置大喊:“加油站的人全部走开,我要放火烧了这里!”营业员称,该男子右手拿着一根铁棍和一个打火机,左手拿起一支柴油加油枪,然后将柴油淋在自己身上。加油站工作人员迅速把油闸关掉并报警,男子知道后又威胁要求打开油闸。警方赶到现场,有治安员想向前劝告,该男子拿着铁棍指着要他们后退。“我们发现该男子情绪很激动,就开车往后退了几米。随后,该男子返回加油机旁边,拿起加油枪对着自己的头部,像是要放油淋自己的头部,我就和同事一起上去想控制他。”当事治安员说,该男子尝试了几次打着打火机没有成功,打火机只冒出火花,后被当场抓获。
    市第二法院认为,陶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种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院结合案情,于近日对陶某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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