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9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29

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基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90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11日起以被告实欠款额按每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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